據判決書指出,羅男指控嫩妻小美(化名)婚後不顧他的反對,堅持跑去聲色場所當傳播妹,也去當賭場荷官,甚至常常不回家,有天羅男決定跟小美深談,她同意交出手機讓丈夫檢視內容,羅男這才驚見小美有與小鮮肉在夜店接吻的照片,更查到她上網攬客性交易,有次羅男跟蹤小美出門,竟真的跟拍到她赴約賣淫。
羅男透露,他發現小美聲稱兼差開「純的」按摩工作室,經過他的調查,竟是色情按摩店,且小美在LINE上面化名「奶瓶」,拉客廣告上都是裸露性感照加上性暗示的影片。羅男請友人佯裝客人詢問價錢,「奶瓶」竟大膽回「特別服務1S,全部極致服務做到好,158.47.32c,23y台灣人,不買點數我只收現金,x口爆x後門x顏射」的訊息,內容明顯就是有提供性交易,讓羅男徹底崩潰,決定訴請離婚,並由自己獨力撫養小孩,再要求30萬元的精神賠償。
不過,小美在庭上則是對前夫的指控全盤否認,辯稱沒有在夜店跟小鮮肉拍親嘴照片,「只是跟異性友人臉頰碰到」;另外,按摩工作室是純的,沒有提供性交易,露骨貼文也不是自己傳的,相關性交易資訊都是前夫到網路抓的。然而,被檢方傳喚的「男客人」則表示,確實有跟小美發生性行為,小美說買她的服務時間就可外出約會,發生性行為也沒收錢,還說自己沒有結婚,2人於是交往,他以為跟小美是「情侶關係」,也指證「奶瓶」就是小美,是她宣傳性交易的化名。
依據相關事證,法官最後認定小美在婚姻存續期間跟他人從事性行為,侵害羅男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而此案審理期間,羅男與妻子已協議離婚,但法院判小美仍須賠償羅男25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