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控貪汙風災修繕工程款,2005年12月至2012年11月間,頻繁於颱風、豪雨過後,從縣府發包的工程中收取回扣或賄款,並且由妻舅簡瑞祺和祕書等人擔任白手套,連莫拉克風災、凡那比颱風期間都不放過,涉收回扣分別1,132萬、530萬餘元。
李朝卿2012年11月被檢方於其辦公室搜索出藏有現金的茶葉罐並遭羈押,後2013年被起訴,遭控111次收賄及收回扣,一審判其30年、褫奪公權10年。後最高法院2018年判定李朝卿於於莫拉克風災期間收受946萬元回扣有罪定讞,應服刑14年8個月,其餘103案則發回更審。
案件上到更一審後李被判103罪、執行21年,最高法院去年則撤銷部分更一審判決,103案中94案發回更審,另17罪定讞判刑16年6月。而今更二審判決,合議題法官認為94罪中有部分為想像競合,認定90罪有罪、合併後為81罪,4罪則因證據不足判無罪,最終依《貪污治罪條例》分別判處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累計刑期高達400多年;其中因一審至今歷時8年符減刑規定因此有罪的81罪均給予減刑。
另,顧及當事人權益,加上李已被判16年6月,本次部分刑期會與李之前刑期合併,因此本次就不再宣告應執行刑,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