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17日再度透過律師發出聲明,指控原要簽下該網美經紀約的「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林雨晴,以許維恩經紀人身分向多家媒體散播不實消息,已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10月7日林雨晴主動向多家新聞媒體傳送聲明稿,其散布文字內容不實指控小孩「暴力性侵未成年O小姐」,更在同日通知單一新聞媒體獨家前往拍攝所稱「O小姐與其母親前往中和警分局製作筆錄」之畫面後,再繼續捏造「何世華於當日晚間前往中和警分局製作筆錄,得知媒體都在外等候,偷偷從分局小門離去」,但當天小孩人根本在高雄為演唱會做彩排準備,與事實完全不符。
林雨晴聲稱由網美媽媽所撰寫並散布的聲明稿中,提及小孩「在她(即林雨晴所稱O小姐)不願意的情況下,使用暴力企圖強行進行性侵」「知道當事人未成年誘拐發生性行為」,但小孩透過聲明否認以上指控,認為林雨晴散布該不實聲明稿前,未向他做任何查證,顯見其破壞名譽之惡意,若未在3日內透過媒體向大眾澄清先前所言皆為不實指控並道歉,將進一步提出民事及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