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9 18:42 臺北時間

「惡龍」張錫銘申請假釋18次都沒過 提行政訴訟再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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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台南地方法院宣判,張錫銘提出假釋要求之行政訴訟駁回。(本刊資料照)
台南地方法院宣判,張錫銘提出假釋要求之行政訴訟駁回。(本刊資料照)
曾因殺人、擄人勒贖等罪,被列為10大槍擊要犯的「惡龍」張錫銘,2005年落網後,被判處3個無期徒刑、合計55年6月的有期徒刑,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定讞。張錫銘自2017年起提出假釋申請,但都遭矯正署駁回,他認為未獲得公平對待,憤而提出行政訴訟。台南地方法院今(19日)指出,矯正署不予假釋的考量並非無據,宣判駁回訴訟,可上訴。
前10大槍擊要犯張錫銘入獄17年,目前在矯正署台南監獄服刑。然而他自2017年起開始申請假釋出獄,均遭駁回,至今已共申請18次,但都被打回票,他認為自己在獄中表現良好,沒有違規紀錄,卻受到差別待遇、無法假釋,狀告矯正署。
本月5日,張錫銘在獄方戒護下搭乘警備車,前往台南地院出庭說明。他主張自己服刑逾17年、陳報假釋已達17次,已逾新刑法陳報假釋之門檻。他向法官表示自己在獄中受到差別待遇,同時也強調自己改過向善卻沒被看見,並指同案被告都已經假釋出獄。
矯正署則指出,同案10名被告依惡性程度有所區別,其他人惡性、刑期都較低,最重的詹龍欄被判2個無期徒刑,但是在關押20年後才核准假釋,而張錫銘的罪比詹重,包括殺人導致1人死亡、強盜擄人勒贖受害12人、殺人未遂3人,且至今還未與被害人和解,也都是假釋核准的考量範圍。
針對此案,台南地院今上午宣判指出,「原告之訴駁回」,並說明判決理由,假釋審查會(假審會)的決議僅供矯正署「參酌」,並無拘束矯正署之效力,仍須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始准假釋出獄。且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之文義,被告「得」許假釋出獄,而非「應」許假釋出獄,是否讓受刑人假釋屬於矯正署的裁量權行使之範疇。法院認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如別無違法情事,應屬合法,行政法院不得逕行取代矯正署做成決議。
法院指出,矯正署依法務部「假釋審核參考原則對照表」,考量原告之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三大面向後,以原告「有傷害前科,復持槍射殺被害人,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共同持有數量多且殺傷力強大之槍械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款、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安全,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為主要理由,決議未通過假釋;張錫銘犯下擄人勒贖與殺人罪,犯後沒有和解跟賠償相關紀錄,造成多名被害人生命財產損失,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其犯行情節非輕;犯後無任何和解計劃或賠償相關紀錄,犯後態度非佳;依法將前揭事項列為審查原告假釋之重要參據,並於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後,決議不予許可假釋,尚非無據。
法院表示,張錫銘雖主張其在監表現良好,多次受表揚,且當時累進分數已進至假釋級別一級之標準,但這並非矯正署判斷張錫銘有無悛悔情形之唯一要件。且經過上次假釋被駁回後,張錫銘至今也還沒積極向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法院強調,國家不宜主動介入雙方和解,張錫銘以國家應負有促成雙方和解之義務向檢方聲請和解,顯有誤解。
除了針對張錫銘的撤銷原處分之聲請予以駁回,對於張稱自己在監內受到不公平及差別待遇、未移外役監或監外作業、監獄管理措施悖離常情部分,並非本件訴訟標的,張應依法循其他申訴管道請求救濟。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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