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住在公寓9樓的江姓夫妻主張住在8樓的羅男常在陽台抽菸,刺鼻菸味多次飄進家中,讓他們飽受二手菸害困擾,僅能自行購入空氣清淨機維持屋內空氣清潔。江家2020年6月嘗試與羅男溝通,對方置之不理;今年1月再次請社區管委會和總幹事協調也沒結果,忍無可忍之下憤而向男子提告,分別求償5萬元。
法院審理時此案羅男辯稱,抽菸是他的自由,且管委會並未禁止在陽台抽菸,陽台也屬私人空間,更表示某次自己不在家,江姓夫妻仍宣稱聞到菸味,顯見菸味未必都是他造成。
對此,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根據江姓夫妻空氣清淨機的數值顯示,發現羅男多次在陽台抽菸後,空氣污染指數就會從20多上升至59不等,有時晚上約1小時就抽了4根菸,認定羅男抽菸確實對江姓夫妻生活品質和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已逾一般人能容忍,最終判處他應賠償江姓夫妻各2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4萬元,「且不得再有讓二手菸飄進江家的抽菸行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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