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孫啟義被拔擢為高雄市警局督察室三線一督察,負責指揮取締轄內非法色情行業,但他監守自盜,包庇小港區龍鳳路「越南店」劉姓負責人經營脫衣陪酒的非法行為;檢調查出,劉姓業者於2013年11、12月向孫啟義關說,並於孫允諾包庇後,在1年內多次給予性招待,甚至帶他去越南買春,此外,連孫家裡的家電用品,也是劉姓業者買單。
而孫啟義也因收賄而降低臨檢次數,甚至不予取締,案經高雄地檢署指揮廉政署、警政署政風室將孫查獲,並聲押獲准,全案起訴後,高雄市政府將孫停職,但孫始終否認收賄,只承認與劉認識、曾經交往一陣子,但後來交惡,遭其誣陷栽贓。
全案一審高雄地院合議庭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孫男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28萬8,900元,及2部家電;孫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最高法院,都被駁回,今年4月定讞,仍維持一審原判。
刑法部分定讞後,高雄市政府主動將他移付懲戒法院,一審孫被判撤職,並且停用4年;孫不服提起上訴,他堅稱劉姓業者給予的性招待,是2人還未交惡時、好友之間的「互相請客」,沒有對價關係,且小港分局也不曾被他關說而減少臨檢強度。
不過,因犯罪事證相當明確,二審由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親自擔任審判長,合議庭還是不採信其辯詞,判決上訴駁回,孫啟義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確定,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