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2年間,雞排妹所屬經紀公司「星雨公司」,與盟鑫公司、高雄元和雅診所締結合約,約定由元和雅替雞排妹施行大腿環抽手術,雞排妹則配合進行治療過程及成果照片拍攝,並提供肖像權見證供元和雅使用。
但2020年間,雞排妹卻在臉書發文指當年手術失敗,導致她再找其他診所補救,以此影射元和雅醫術不佳,並轉貼諸多匿名訊息指也有其他人「整壞」,其中一則還提到元和雅的男諮詢師、護士會看女客人術前裸照、私處術前照等語。元和雅不滿商譽遭毀損,憤而提告求償30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雞排妹18歲動刀後,在寫真集內頁提到「感謝元和雅,Ili願意為了喜愛我的你們,做很多的努力」等語,如果手術已造成雞排妹大腿產生異樣,雞排妹應該不會發表這些謝詞,且雞排妹自稱「大腿有大面積肉眼可視凹凸不平」,但從她提出的照片等證據中看不出這些異狀,加上雞排妹在法庭上始終提不出有針對匿名訊息盡查證義務的證明,因此判她要賠元和雅90萬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