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事情發生在去年10月間,羅姓老翁不走斑馬線,而是直接穿越基隆市仁一路59號前馬路。當時他先閃過一輛機車後快步向前,下一秒就遭劉姓駕駛撞倒,當下立刻叫救護車送醫,最後因顱內出血、骨盆骨折,急救5小時不治。
檢方調查後,以劉姓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起訴他過失致死罪。法院審理發現,事故當下,劉男車速約每小時33至35公里,低於該路段50公里速限;且羅翁穿越馬路時,先閃過一輛機車才踏出人行道範圍,從劉男看到羅,到撞到羅的時間僅有1.53秒,法院認為跟時間遠遠不夠駕駛人做出反應。且基於信賴原則,大家相信騎車、駕車與行人穿越馬路,都會依號誌指示遵守,羅姓男子違規在先,車禍原因應視為羅自身違規行為所致,劉男可免過失責任。
判決書同時還指出,劉男當時有遵守道路限速,且觀事故路段前方28.4公尺處,就設有斑馬線,羅翁捨斑馬線不走,違規穿越馬路的行為不能由劉承擔;劉男駕駛行為沒有過失,羅翁死亡結果不應該由劉男負責,最後判決劉男無罪。死者的家屬向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在法院判決被告後,一併遭到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