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團昨天召開記者會,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應該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明定曾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法並經法院判刑確定者,排除在參選公職的範圍。
此消息曝光引發熱議,黃揚明昨晚也於臉書po文表示,自己是舉雙手贊成這類型修法,但他認為,現在的選罷法若以特定罪刑而言,僅排除內亂及外患罪、貪汙罪、刑法妨害投票罪(刑法142、144條)這3大項,若僅再加上民進黨團列出的5條法令,「我覺得還不夠,就像這次高票當選嘉義縣議員的『雨刷』蔡政宜,他當初被判的是「詐欺罪」,即使按照民進黨團版本修法通過,他還是可以繼續參選」。
黃揚明還提出自己的看法,「最好,讓公職人員選舉變成只有持有良民證的民眾才可以參選好了,大家覺得如何?」他更點出就算修法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當這些有前科的公職人員因修法而無法參選,「難道不會推派妻子、兒女等代理人嗎?」最後黃揚明表明,「這種修法,其實還是治標不治本」,但自己還是樂意看到朝野立委為了這個法案競相加碼,「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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