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時,張妻表示,與張男結婚近6年,但張男多次且次數頻繁去色情按摩店,找小姐進行半套(打手槍)性交易,過去多次拒絕與她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因她為釐清家中財務缺口及消費狀況,調閱張男信用卡消費明細才發現,氣炸無法忍受,去年3月與張離婚,並以配偶權被侵害致精神痛苦為由,求償100萬元。
但張男否認指控,表示有時會與友人互傳漂亮女性照片,或是討論色情按摩話題,純粹是男人間因面子問題的吹牛、不甘示弱而已,實際上他不曾消費過,且就算有刷卡紀錄也無法證明曾去色情按摩,張妻則提出張男東窗事發後與友人的對話紀錄佐證。
對話紀錄中張提到「慘 我之前去按摩的事情爆開了」「早知道就不刷」等語,法官認定張男確實有從事半套色情按摩性交易,足以破壞與妻子婚姻的圓滿幸福,判他應賠償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