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原告簡女在1999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2019年時發現老公與某位女性過從甚密,除了有親密合照外還有情書,甚至在同年6月間一起投宿中市1家汽車旅館。簡女主張,丈夫婚內出軌造成她身心受創,與小三兩人侵害她的配偶權,提告連帶求償撫慰金。
張男則抗辯,婚後長期遭到妻子精神虐待,對方索錢無度,讓他疲於應付,加上多次溝通未果,婚姻早已無法存續。在2018年10月間,他主動要求離婚卻被拒絕,妻子甚至逼迫他簽署「性自主同意書」,好憑此在外自由交男友及「嘿咻」,他無奈在同年12月間向法院訴請離婚,遭駁回。
張男補充,妻子在兩人還有婚姻關係時,分別在2018年12月間、2019年1月間各與「投資男」、楊男發生性關係,他也曾提告簡與楊男通姦,妻子卻辯稱是酒醉遭性侵,最後獲不起訴處分。至於他與陌生女性到汽車旅館,是為處理客戶及期貨等事,並無不軌行為。簡女針對丈夫的指控則是提出同意書抗辯,主張在丈夫的同意之下,與其他男子交往及嘿咻是合理的,沒有對婚姻不忠。
一審法官認為,簡女所提出照片及書信內容,可證明丈夫確實有與第三者交往,但她先前已向對方要求簽署性自主同意書,爭取到婚內可自由與其他異性交往、發展性關係等自主權,就無從期待對方自我抑制及互相忠誠、互信,兩人各自在外交往應互相尊重,因而難以認定張男等侵害配偶權,判決駁回。
簡女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認定簡女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於法不合,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