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檢指出,恩恩送醫過程基於分層負責,實際處理者均為第一線值勤人員,侯友宜等官員並沒介入,而消防局2021年6月3日便簽、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是由時任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決行,並無事證證明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事先參與規劃或設計送醫流程。
新北檢指出,就相關政策或行政法令的制訂、送醫流程規劃、人力或物力配置,縱有不夠周延或全面之處,亦應屬有無行政或政治責任的問題,不宜率以刑責相繩。
至於本案如能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有接聽電話,是否即能避免恩恩死亡的結果?檢方認為這亦缺乏事證,無法認定相關制度的設計、或送醫遲誤,與恩恩死亡之間有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係,難認定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應負過失致死等刑責。
此外,恩恩爸對黃德清、陳潤秋和李宇松提告涉公務員廢弛職務罪,檢方指出,除須有公務員廢弛的事實及發生災害的結果外,所謂「災害」是指災變發生,使多數公眾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若僅使少數人遭受損害,則不能稱為「災害」。本件並無證據足認有使多數公眾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顯與法條構成要件不符,因此也不起訴黃、陳、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