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21年5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6歲的國三少女小君(化名),同月12日,小君偷用父親臉書帳號與林男聊天,當天2人約好見面,林男凌晨開車前往約定地點,載她前往摩鐵嘿咻。
由於小君趁機逃家失蹤,家屬心急如焚,立即報警協尋,2天後順利找到小君,姑姑氣炸逼問她「究竟去了哪裡」,小君如實交代,家屬一狀將林男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期間,林男大喊冤枉,認為自己遭人設局,因為小君一開始見面就說「對不起」,自承有3、4個人教她怎麼計畫,他得知後連忙趕小君下車,但當時她精神狀態不好,只能把她放在安全的地方後離去。
法官勘驗對話紀錄,發現小君確實有告知自己為國三生,碰面前林男甚至積極詢問小君「那你有經驗了哦。」「第一次幾歲呢?」「有私密照嗎?」「那你不是處女了嗎?」「咪咪大嗎?敏感嗎?胸圍大嗎?」「你喜歡愛愛嗎?明天再去呢?」,內容多是夾雜許多性暗示內容。
事發後,林男也積極詢問是否有空再見面,「有想我沒?」「下次什麼時候,可以去找你呢?」一審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6月;案經上訴二審,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