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上午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修改內容包括使用器械之種類、時機以及程序;針對海巡執法人員的用槍時機,法條訂定若執法人員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持致命武器或危險物攻擊、傷害、挾持、脅迫海巡人員,甚至意圖奪取或危及相關人員性命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
另外,海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若於航行海域內之船舶等運輸工具上受到武力威脅,包括乘載人員涉內亂、外患、海盜、殺人、走私槍械、毒品等罪嫌,經緊追、逮捕仍抗不遵照或脫逃者,得依海巡署長就該情形判斷,在必要限度內用砲,情況急迫無法聯絡署長時則依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而若是海巡人員依法使用器械導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得請求補償,但具可歸責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若海巡人員為違法使用器械,傷害到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則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有關海巡人員使用器械之妥適性及適法性,則將由海洋委員會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就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死或重傷等爭議事件提供意見。若是海巡人員使用器械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通報送醫,並作必要保護或戒護,所屬機關也應進行調查,且提供海巡機關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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