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該名女子2021年4月某天半夜2點多,由男友接送下班回家,途中女子因服用安眠藥,在車上熟睡,男友貼心為她蓋上棉被,當送她回到家門口時,女子掀開被子,才發現自己只穿內褲,裙子還被脫到腳踝處。
此時,女子父親原出門迎接女兒回家,撞見此景當場嚇傻,2人一同質問楊男,楊支支吾吾說不出話來。女子與父親認為楊打算在車上性侵她,憤而提出性侵告訴。
法院審理期間,楊辯稱確實在停車時脫掉女子裙子,但目的是為讓她好好睡覺,還稱幫她蓋棉被。女子稱她與爸爸2人有冰棒定位系統,爸爸說當晚有發現她的定位在交流道附近停留10多分鐘。還說楊一開始沒有想直接載她回家,是爸爸狂打電話給楊,他才折返回來,認為楊有意想趁她不醒人事時,載到他處性侵。
法官認為,女子僅能證明被楊載回家時,下半身裙子遭脫掉,但無法證明楊是想發生性行為而脫裙。另車內空間小,在副駕駛座睡覺,確實不能稱為相當舒適,楊所言理由無違反通常生活經驗法則,因證據不足,判他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至高分院,同樣認定查無對楊不利的積極事證,檢察官依常理推斷「欲為性行為」等語尚屬臆測,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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