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歲的孔繁錦遭病患A女指控,2021年4月16日在診所休息室強吻她的額頭,並觸摸其大腿、臀部,即使A女表示「不要、不行」並推開孔,但孔仍強壓她繼續侵犯,更對其指侵,直到不慎撞倒點滴架發出巨大聲響後,才收手離開。
孔繁錦承認自己有對A女性騷擾,但並未性侵,甚至辯稱是真心想跟A女交往,怎麼可能會性侵她。不過A女的貼身衣物驗出孔繁錦的DNA,加上孔繁錦在事發後有傳訊向A女道歉,「保證以後不會不敢不能再犯了」,新北地院認為孔男不認犯行且一再扭曲事實,犯後態度相當差,毫無悔悟之心,判刑4年;上訴二審高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也駁回孔上訴,全案定讞。
另外,病患B女則指控孔繁錦在2021年4月28日,趁著看診期間對其性騷擾,由於性騷擾為告訴乃論之罪,雙方在2022年4月21日達成調解後,B女撤回告訴,一審判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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