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港媒報導,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區諾軒及梁耀忠9人因「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被判緩刑及即時入獄8到18個月,除了區諾軒及梁耀忠認罪,獲判緩刑的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與另4人因不服定罪判決上訴,已刑滿的4人還另就刑期上訴。
今開庭除了黎智英、梁國雄及何秀蘭,其餘4人皆有到場應訊。香港法院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認為,該集會是由民陣籌辦,無證據顯示上訴7人屬民陣職員或成員,或曾參與籌備集會和遊行路線,他們僅是手持標語或喊口號參與遊行,並依民陣計劃好的路線走到中環。
原審法院胡雅文原認定,若非他們走在前列,集會便不能形成,不過上訴庭認為,單憑他們站在前排無法取代實質指證他們組織集會的證據,故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成功,撤銷定罪與刑期。不過「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遭駁回,仍認定有罪。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遭撤銷後,服刑的4人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與何秀蘭各被減刑5到12個月,從12、12、18、8個月刑期改判9、6、12、5個月監禁,至於判緩刑的3人緩刑期已完結,因此毋須處理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