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高雄市的Y男,離婚後原本各自與前妻撫養一名女兒,但跟著媽媽的小女兒,6歲時因故被爸爸帶回家,兩姊妹都跟父親住,一直到孩子小學六年級,開始發育時,某日,小女兒半夜醒來,驚覺躺在身邊的父親正撫摸她的下體,甚至將手指伸進陰道裡,她強忍疼痛與驚懼,不敢出聲。
被害女童告訴姐姐,爸爸每次都摸個幾分鐘就會離開,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她上國中,但兩姊妹畏懼父親淫威,不敢對外聲張。一直到小女兒國中二年級,某日與網友聊到此事,在網友鼓勵,並協助報案下,才讓獸父的亂倫惡行曝光。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Y男否認性侵女兒,他堅稱只是想檢查女兒下體有無異常分泌物。而小女兒則迫於親情壓力向法官求情,供稱:「我不會怪罪爸爸,他從小到大都對我很好,我想要什麼,爸爸都會給我,希望給爸爸一次機會,讓我們團圓」。
法官調閱驗傷記錄,發現被害女童處女膜有陳舊性裂傷,估算出被告性侵女兒期間長達一年,次數達到49次。至於其卸責狡辯之詞,法官認為,如果小女兒身體出現異狀,身為父親應該是要帶孩子去醫院接受專業診治,而不是藉口觸摸,逞其淫慾,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其判徒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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