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家住桃園的男子A在女兒就讀國小五年級時,不顧女兒反對性侵得逞,當女兒年滿18歲後,A男再度強迫女兒發生性交,女兒隱忍之後因情緒不穩定而離家出走,經班導師關心後,才揭發A男的獸行。
法院審理時,A男不認罪,先是稱自己只是「過氣」,目的是想替女兒改運,後來又改口說自己性功能障礙,不可能侵犯女兒。
但法官勘驗A男與女兒的對話紀錄,發現A男曾傳訊說「你跟那個男生什麼都可以做,跟我什麼都不能做」「如果需要男友,可以把我當作男友,有性需求可以找我」等,均可顯見A男對女兒有特殊情感,故不採信A男說詞,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法官維持二審判決,仍判A男有期徒刑1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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