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工廠爆炸】屏檢聲請假扣押明揚資產 屏東地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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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揚國際廠房爆炸造成慘重死傷,屏東地檢署向法院對明揚聲請假扣押,但稍早屏東地院裁定駁回。
明揚國際廠房爆炸造成慘重死傷,屏東地檢署向法院對明揚聲請假扣押,但稍早屏東地院裁定駁回。
文|莊琇閔攝影|林煒凱

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工廠22日爆炸,造成9死、111傷、1失聯悲劇,屏東地檢署23日對廠商財產聲請保全扣押防脫產,但稍早屏東地院以債權人等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假扣押的原因,裁定駁回。

屏東地院表示,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也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時,應先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必須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但由於債權人等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假扣押的原因,因此即使債權人等陳明願供擔保,也不能認為已補釋明的欠缺,依法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的聲請,且無限期命補正的必要,因此裁定駁回。

屏東地院指出,所謂「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等情形;「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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