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大生在臉書申請2個分身帳號「張翔」和「陳柔」,先用「張翔」結識8歲女童,2020年12月16日晚上8點多,傳訊息給她說:「妳拍一段自己打屁屁的影片給我看,要光屁屁的喔」、「還是妳要什麼我可以買給妳」、「任何東西都可以」,但被女童拒絕。
張男不死心,幾分鐘後又改臉書帳號「陳柔」加女童好友,問她「想不想看我的影片啊」、「那我也要看妳的喔!都是女生應該沒關係吧」、「打屁屁影片呀」、「有什麼關係,是看屁屁,又不是看前面」等,仍被女童回絕。
張男見無法得逞,開始威脅女童說「那我只好跟你媽媽說你喜歡這個(指喜歡打屁股社團)」、「要重拍一個,看到屁屁1分鐘才算」,讓女童心生恐懼,只好到浴室裸露自拍19秒影片傳給張男後,將他刪除好友。
張男不滿又找出女童的母親和姊姊的臉書,傳截圖照片威脅「我要去跟妳媽媽說囉」、「給妳機會加回來」、「錄一段影片道歉啊,我要看到屁屁」,幸好女童不再聽從,向家人求救。
女童父母得知立即報警,警方循線前往張男住處搜索,查扣張的電腦,並在電腦內發現女童的自拍影像。
法院審理時,張男稱只是因為好玩,才要求女童傳「打屁屁」的影像,他只要求她傳「打屁屁」,女童拍攝到的「胸部、肚子部位」非他本意。
一審法官認為張男犯行屬實,判3年6月。但二審法官根據2人對話,張只要求「打屁屁」影像,未要求全裸,且這段「屁股側邊」影像也未達到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程度,僅屬於未遂階段。
二審審酌張男犯案時年僅21歲,已有悔意,並與受害人達成調解,依脅迫使兒童自行拍攝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未遂,減刑處2年徒刑。緩刑5年。
檢方再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認為,女童裸露的部位屬女性個人高度私密部位,和有沒有發育、是否呈現身體線條、是否想滿足色慾無關,都是傳送「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依犯以脅迫使兒童自行拍攝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處3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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