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劉妻主張,黃女明知丈夫已婚,卻在107年2月至108年11月間上班午休期間,以每週2次的頻率在園藝班休息室「激戰」,被發現後黃女毫無愧疚,竟兩度跑到家樓下叫囂,甚至傳25條訊息辱罵她,包括「真是一個很變態又神經病的肖狗母噢」「自己還真當自己是個高高在上的皇后喔!真是不要臉的女人」等言語,讓元配身心受創,提告黃女。
黃女出庭時否認姦情,辯稱因為劉男和老婆相處不睦,基於同事情誼,「假裝自己是小三」傳訊息測試元配對他的感情,未料劉妻竟當真,而劉男也誣賴兩人有性關係;另外她也辯稱,因為自己被劉妻謾罵,才會傳簡訊回敬。
對此,劉男坦承確實曾與黃女發生性關係,也記得兩人曾互相口交,更說出對方「習慣把陰毛剃掉、陰唇部分只有一條線、喜歡在達到性高潮時要求我捏、舔她的胸部」等私密特徵。
一審法官檢視相關證據,認為劉男雖指認黃女身體特徵等行為表現,但無其他證據證實兩人長期發生性行為,不過依據LINE對話記錄等事證,兩人互稱「老公」、「老婆」,更曾一同拜訪親友,已侵害配偶權,判黃女賠償劉妻6萬元。
劉妻不服上訴,二審法官判定黃女和劉男在園藝班休息室發生性行為至少一次,加碼判黃女要賠7萬5,00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