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王、盧等3人與另外7人(另案審結),分別加入由曾男(另行審結)的發票獎金詐領集團。曾男為詐領發票獎金,成立安水資源有限公司等7間加水站公司。
陳男與王姓妻子參與該詐欺集團之分工,包括兌領中獎發票、對獎並剪取中獎之空白發票、中獎空白發票之登打虛開、未中獎空白發票之銷毀,合計參與發票詐欺17期,他們除了會親自領獎,還會找集團中其他成員或不知情的親友,協助出面兌獎,2人分別兌得216萬1,000元、155萬9,400元,其中陳男的所得包含每個月「公司」的薪資,以及兌領發票的抽成,王女所得為發票抽成。
另一名盧男也以同樣的方式參與詐領發票獎金的運作,共詐欺7期發票,共兌得得獎金共31萬6,400元;其每月領取底薪2萬2,000元,合計領取26萬4,000元。
3人均坦承有參與發票詐欺組織、填製不實發票、詐欺取財等犯行,但陳、盧對犯罪所得計算有異議。彰化地院審理認定,3人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審酌他們的參與程度與前科、家庭狀況等情狀,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年6月,王女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提供150小時之義務勞務,盧男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所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