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名男子去年12月5日早上7點多搭乘捷運,因羅男踩到林男的腳又不道歉,林男不滿又趁隙反踩回去,羅男氣極,拉扯林男衣服及背包,案經法院審理,依強制罪處羅男拘役30日、林男拘役10日,均可易科罰金。
法院審理時,林男否認反踩羅男的腳,堅稱只是做勢要踩,就算有踩到,力道也不會太大;而羅男則稱會拉住對方衣服,是希望他道歉,強調只是要確保自身權利,不得已情況下才與對方發生推擠,應屬正當防衛。
但法官勘驗捷運站監視器,發現林男當時確實在捷運站的手扶梯轉身踩羅男的腳,認為手扶梯是公眾往來的公共場所,他不只妨害羅男行動,且恐造成搭乘手扶梯的民眾危險;羅男拉扯對方屬報復行為,否定羅男正當防衛主張。
法官審酌2人互不相識,卻僅因搭乘捷運時不慎踩到腳部,就分別踩人、將人推向欄杆,且雙方都否認犯行,依強制罪處羅男拘役30日、林男拘役10日,均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