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表示,接獲民眾反映後立即派員前往查察,目前還在現場稽查中;若查獲業者提供的餐具有洗潔劑殘留,將依食安法第8條規定命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同法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說明,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26條規定,食品業者應提供乾淨清潔的餐具,不應有洗潔劑殘留;衛生局要求食品業者,應選擇檢驗合格及標示完整清潔劑產品,清洗碗盤餐具後,以清水沖洗乾淨,避免洗潔劑殘留,以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
後續如有消費爭議無法獲得妥適處理,可撥打1950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訴,消保官將全力協助,以確保市民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