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說,軍紀為國防戰力根本,貫徹軍紀亦有賴司法作為後盾,為因應1月1日起,義務役軍事訓練期間將由4月改為1年,已上月18日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會議中決議,針對重大軍法個案辦理,應考量部隊任任務特性,並參照107、108年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及109年6月30日檢察長業務座談會議暨參訪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科技新知與安全交流座談會議等相關提案所作成之決議辦理,以維護部隊訓練及領導統御。
此外,檢察機關辦理軍人刑事案件,就軍檢之間、院檢之間,應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及「軍事機關向司法機關表達意見具體作法」等規定持續聯繫溝通,並於偵查中視案情需要,徵詢原移送軍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意見。
最高檢說,必要時,並通知該軍事機關派員到庭陳述意見(參照107年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第6號提案決議、108年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第7號提案決議及109年6月30日檢察長業務座談會議暨參訪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科技新知與安全交流座談會議第5號提案決議)。
對於影響軍事任務或訓練執行重大軍法案件,若事證明確,最高檢也要求全國各地檢應從速偵結。若遇有被告逃亡或所在不明者,應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第8點之規定,迅速處理,以縮短發布通緝之流程。
此外,另就重大軍法案件,請妥適運用國防部訂頒之「軍事機關配合司法機關調取文書作業要點」,縮短偵辦期程。關於軍人涉毒案件,為避免身陷毒癮者,影響部隊戰備演訓任務或衍生部隊管理窘境,亦應縮短偵辦期程。只要影響國防安全、領導統禦、部隊紀律等犯行重大軍法案件,檢察機關都要向法院聲請從重量刑,共同守護國家安全及軍紀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