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明指控,與小芳結婚後,所有的家庭開銷都由他一人負擔,月收大約7萬元,另有考績及年終獎金收入,但都被小芳沒收,每天只能領2、300元使用,導致他無法參與同事間的社交活動,飽受精神及經濟的折磨,使得夫妻也常因金錢問題吵架。
另外,阿明更表示,小芳雖然主內在家卻都放任居家環境髒亂,甚至不讓他親近小孩,下班回家完全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此外,兩人的第二個小孩出生後不久,就開始分房,小芳還三不五時懷疑他外遇而惡言相對,讓他痛苦不堪。夫妻分居迄今年餘已形同陌路,因而向法院聲請准予離婚。
法院審理時,小芳向法官表示,兩人結婚已經17年,她婚後在家相夫教子,阿明因聚會頻繁、奢侈浪費,導致負債200多萬元,阿明遵從父母的指示,才將薪資帳戶的提款卡、信用卡交給她保管,此財務管理模式已維持10年之久。
小芳表示,她每日給阿明2、300元為購買菸、酒及檳榔的零用金,2006年8月起調整為每月2萬元,阿明其餘生活花費仍可自其薪資支付,不影響其正常社交活動。
阿明的母親則證稱,看見雙方的相處,覺得媳婦與孫子們一國,兒子一直被媳婦往外推,感受不到家庭溫暖,家不像家,像是內褲破了,媳婦也不會幫忙買,還是自己看不下去幫忙買的。
法官檢視雙方對話,發現小芳曾傳訊「你是人渣,你為那一點錢,你出賣良心,你他媽的,我付出我的青春,你這樣對我,你會得到報應的⋯」等語。法官審理後認為,夫妻不能共同生活逾年餘,顯見婚姻確有重大裂痕,因此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日前依法判決,阿明所提離婚之訴判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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