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前年西洋情人節晚間,一名女高中生與男友穿著制服在台鐵車站公廁偷嘗禁果,傳出異聲被高男發現,高以手機從隔壁廁所上方偷拍女學生口愛畫面。事後高男將影片上傳網路,並影片傳給賴姓、孫姓友人,導致影片幾經外流,被網友上傳至色情網站。
女高中生得知不雅片在網路流傳後氣憤報警,警方循線追查出高男涉案,警詢後依妨害秘密、違反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送辦。
高男雖辯稱只是好玩,並不知情侶未成年,但法官不審,認為二名高中生被偷拍時穿著學校運動服,且高男還將影片傳給兩名友人,已對當事人造成傷害,最後依法重判7年6月,另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則判2年,合併處8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