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掌握手札內容,發現士院總務科一名女員工10多年前向同事哭訴遭蔡明宏性騷擾,稱當時在內湖民事大樓遇到蔡,對方請她幫忙一起到南京東路買鳳梨酥送給法官,蔡停車後過馬路,買完禮品回到車上,突然說心情不好想去看電影,被害人雖說:「這樣不好吧?現在是上班時間。」蔡仍驅車直奔西門町一處立體停車場,並帶她到對面大樓的U2電影館。
該被害人告訴同事,蔡明宏選了一部片子,2人進入包廂後,分別坐在沙發兩側,但蔡慢慢從沙發另一側靠近她,還從側面碰觸她的胸部,影片播完後,被害人以為終於可以回法院了,沒想到蔡立刻又選了另一部片子,她只好跟著回到包廂,當蔡坐上沙發再次想靠近時,她只能趕緊拿抱枕擋住。
後來蔡接到一通電話,被害人隱約聽到對方問他:「晚上吃什麼?」蔡與對方一陣七嘴八舌後,突然起身要返回法院,她一同回到辦公室後立刻向長官說明此事,並以「哭哭」為暱稱,將整個過程做成書面報告上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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