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男指控,女兒從3年前開始不務正業,次年還經常出入酒店,被酒店小姐花言巧語哄騙,進而給予大筆金錢。女兒因錢不夠花,於是向地下錢莊借錢,夫妻2人後來幫女兒還債724萬元。女兒也多次簽下切結書、自白書,揚言不會再犯,可是後來都故態復萌,繼續流連酒店,甚至還沉迷賭博。
曾男強調,夫妻倆幾乎花光積蓄,還要面對債權人的電話和簡訊威脅,甚至跑到住家騷擾,讓他們與家人都生活在恐懼陰影下,如今女兒下落不明,物品都留在家裡,戶籍也登記在家中,因此提告要把女兒掃地出門,從戶籍上除名。
曾男拿出女兒的自白書等文件佐證,內文提到「因為去酒店消費、借地下錢莊、賭博陸續跟父母拿了將近500萬元」「保證從此不再騙父母錢,也不會再踏入八大酒店」等保證字句。然而,在審理期間,曾女從未出庭,也沒有提交書面陳述。
法官認為,曾男有充分理由要求女兒離開家庭,因此女兒已無權使用該住所,應將個人物品搬出並清空房屋,同時不得將戶籍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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