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6 13:48 臺北時間

「冤獄平反」實務研討會擴大舉辦 刑事再審制度檢討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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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近日共同舉辦「2024年台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 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擔任開幕致詞貴賓,檢察總長邢泰釗也全程參加,會議備受各界矚目。(最高檢提供)
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近日共同舉辦「2024年台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 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擔任開幕致詞貴賓,檢察總長邢泰釗也全程參加,會議備受各界矚目。(最高檢提供)
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近日共同舉辦「2024年台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從制度比較及個案經驗探討再審制度的策進,由於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對判決確定被告之救濟,扮演重要地位,這也是首次由檢察機關主辦關於再審的研討會,具重要指標意義,備受各界矚目。
該場研討會邀請日本青山學院大學教授葛野尋之、大阪大學教授水谷規男、甲南大學教授笹倉香奈、明治大學教授石田倫識及國內學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台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陳佳秀、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黛利,從不同面向提出報告,口譯則由台灣日本刑事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林裕順、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李濠松擔任,與會學者專家充分交流。
此外,會議還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擔任開幕致詞貴賓,另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及全國各地檢察官、法官、律師、各大學院校師生等逾百人現場及線上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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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近日共同舉辦「2024年台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 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擔任開幕致詞貴賓,檢察總長邢泰釗也全程參加,會議備受各界矚目。(最高檢提供)
政務委員羅秉成致詞時表示:「再審無法只靠一方之力,一定要審、檢、辯等實務工作者都有這樣的責任、心志及目標,一心合力努力。」。羅政委也提醒冤錯案有3個新風險要注意:1.案件量太大,易忽略細節造成冤抑;2.刑度較輕案件,心態上容易輕忽;3.過度依賴或不當運用科技,可能提升冤罪風險等,值得實務工作者多加留意。
檢察總長邢泰釗則指出:「除非是DNA、彈道鑑定等有科學鑑識的新證據類型外,一般再審救濟十分困難。再審機制要能夠發揮平反功能,需要從以下幾點全面性的檢討:1.觀念的改變,就是從傳統『僅在消極糾正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調整為以『無辜被告之救濟為優先』的積極觀點出發,來設計再審制度;2.基於以上宗旨,重新檢討再審的配套法制;3.參酌美國德州達拉斯郡定罪完善小組經驗,專人專案辦理,在充足資源支援下,核定『真實無辜案件』,啟動審查程序,進行新證據的調查與蒐集。以上3者同步,才能真正平反冤錯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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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近日共同舉辦「2024年台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 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擔任開幕致詞貴賓,檢察總長邢泰釗也全程參加,會議備受各界矚目。(最高檢提供)
此外,日本青山學院大學教授葛野尋之表示:「日本的刑事再審目的就在『救濟被告』,且這個目的應比維持確定判決的權威還更重要。」大阪大學教授水谷規男則認為:「再審聲請程序應是法院與聲請人間的雙面構造關係,不是傳統訴訟程序的三面結構,所以檢察官應以公益代表人的立場,協力開啟再審。」
台灣大學教授暨冤獄平反協會理事謝煜偉指出:「關於開啟再審,應先進行『證據構造分析』,將證據重新從頭到尾檢視,非只是觀察與新證據有關連的部份,如此才能確認當新證據也加入綜合評價後,可能產生的波及效果。」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建議:「可參考英國機制,研究是否設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審查委員會,由其審酌各面向後,提出案件的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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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近日共同舉辦「2024年台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 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擔任開幕致詞貴賓,檢察總長邢泰釗也全程參加,會議備受各界矚目。(最高檢提供)
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藉由承辦再審案件之經驗分享,表示:「就算是科學證據也不宜盡信,還是要保持謹慎態度,判斷其結論是不是符合常情。」台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陳佳秀在辦理諸慶恩案件時,發現若案件於一審無罪、至二審改判有罪且確定時,因被告等於只經一次判決便定罪,現行法對此種確定判決並無救濟明文,建議研議修正再審或非常上訴制度時,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52號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意旨,朝有利於被告救濟之方向增修。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黛利以擔任台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團體或組織意見書審查小組」執行祕書經驗,指出現行「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可考慮修正的方向,包括:審查會應以召開為原則、為確保審查程序的客觀、中立,原承辦檢察官應迴避參與審查、及審查會應給予提出人、受判決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等。
台灣冤平協會執行長羅士翔亦表示:「日本的冤案救援,在是否准許開始再審這個環節通常就耗時很久,例如有個案僅再審請求程序就花了28年,我國再審制度雖不會有這麼漫長的審理期間,但不代表台灣的再審更容易,我國有我國的問題須面對,透過這次台日交流,相信互相都學習收穫良多。」
最高檢表示,本次研討會由台日雙方就實務面向深入交流,提供極具價值的經驗分享與論述觀點,與會者均認同,必須從觀念的改變,就是從傳統「僅在消極糾正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調整為以「無辜被告之救濟為優先」的積極觀點出發,來設計再審制度;重新檢討再審的配套法制;及專人專案辦理,在充足資源支援下,核定「真實無辜案件」,啟動審查程序,進行新證據的調查與蒐集,才能使再審救濟制度真正平反冤錯案。
更新時間|2024.04.06 13:4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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