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時劉男想到李女經常向他要錢,卻也常拒絕他求歡,讓他越想越生氣,萌生殺機,於是趁李熟睡時,從後車廂拿出固定行李用的尼龍繩,將李勒斃,再將屍體抱進堤防外的草叢棄置,隨後返家休息。
隔天下午,劉男經過棄屍地點,看到有很多電視台的新聞轉播車在現場,他心想李女的屍體已被發現,警察早晚會找上門,擔心自己被捕後,殘障的小兒子會沒人照顧,便回家拿出之前買的手槍及1條尼龍繩,進入小兒子房間,告訴小兒子要帶他去找媽媽,然後朝他的頭部開槍,見小兒子還有呼吸,再用繩子將他勒斃。
劉男殺害小兒子後,帶著槍枝離開現場,準備找地方飲彈自盡,但他喝完1瓶高粱酒後,便昏迷不醒,等到再醒來時,已被警方送到醫院。警方訊後將劉依殺人、棄屍及槍砲等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由於罪證確鑿,檢察官很快就將他起訴,移審法院。
法官審理後認定,劉男只因李女常向他要錢、對他輕忽,就將李勒斃,犯案後也沒有取得李女家屬諒解,但考量他坦承犯案,最後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讓他逃過一死,至於殺害小兒子部分,判處15年徒刑定讞,要他在獄中為自己的罪行深深懺悔與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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