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和翁男及許男3人是國中同學,鄭男因與翁男的胞兄有賭債糾紛,遂在去年4月24日時,揪了陳男、郭男、李男、吳男及另2名少年,一同前往汐止某處停車場,以談判行車糾紛為由進行討債。
當天凌晨1時許,鄭男一幫人馬利用人力優勢,逼迫翁男和許男上車,並將他們帶到汐止姜子寮絕壁步道旁的停車場。帶頭的鄭男率眾逼迫開車的許男當場脫衣,並對其噴灑辣椒水,隨後指示共犯圍毆許男。打人洩憤還不夠,鄭男還持開山刀砸車,並命令人開車撞山壁,將車徹底摧毀到不堪使用。
鄭男也持辣椒水槍威脅翁男,迫其聯繫翁父還胞兄之賭債15萬5,000元,並恐嚇道:「錢到位才放人離開!」翁父當下馬上轉帳12萬5,000元;鄭男於凌晨2時許返回撞山壁地點欲取提款卡,正巧被巡邏員警發現並當場逮捕,現場查扣辣椒水槍、開山刀及7支手機等證物。
被逮捕後,鄭男向警方辯稱,其因行車糾紛談判,有使用辣椒槍對空鳴槍、持開山刀毀損許男的車輛等,但稱許男是自己將衣服脫去,又因酒駕才會上車。鄭男堅決否認拿辣椒槍威脅翁男打電話,並表示當時翁男及許男都喝醉意識不清。
共犯陳男供稱,與郭男和許男有行車糾紛,但不知為何翁男要指控鄭男找人開許男的車撞山壁,製造出看似自撞之車禍,又命令人拿酒給許男喝,而翁、許是自行坐上鄭男的車。
共犯郭男坦承,鄭男有使用辣椒槍對天空噴,讓大家都被嗆到,也承認有動手打許,但當時場面混亂,很多人都有動手。對於車撞山壁一事,郭男表示是許男自己開車自撞的。
共犯吳男則表示,他被辣椒水噴到後就看不清楚,許男還叫他們一起喝酒,覺得許男行為過分;共犯李男則稱,當時他在車上睡覺,沒有參與打人,並不清楚現場狀況;另外2名同案少年則證稱,鄭的車上有辣椒水槍及開山刀,且所有人都有傷害許男。
對於上述每個人不一的說法,檢方認為,鄭等人犯聚眾鬥毆罪嫌,陳男、郭男及吳男觸犯《刑法》第150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實施強暴罪,鄭男為首謀,李男則是在場助勢。鄭等5人另涉犯強制、恐嚇取財未遂罪,依法起訴,而傷害、毀損罪的部分,許男已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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