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美人上午透過律師發函表示,于美人競選事宜、團隊任用,均授權委由競選團隊主管處理,並要求人事任用及相關薪資給付均須符合政府法令;有少數團隊成員提出勞資爭訟,並非于美人樂見及預期。
對於工讀生未投保一事,律師函指出,工讀生應聘時表示已有勞保不願再重複投保,故競選團隊主管請其簽署切結書後,按實際工作時間發放工資。選舉結束後,該工讀生向勞保局檢舉未投保,于美人諮詢律所後確認未投保是競選團隊主管不熟悉法規所致,隨即向勞保局說明經過、表示願依法令配合辦理,並已補繳相關保費。
至於競選團隊成員主張加班費一事,于美人的律師函主張,競選團隊由於工作之目的性、自由性、機動性、活動性、臨時性、特殊性、任務性、期間性及創意性,與一般勞工於特定場所受雇主指揮從事固定上下班時間之固定性工作性質不同,飛雇傭性質之勞動契約。
律師函內提到,于美人的競選團隊以優於市場行情之薪資水準聘任,以固定薪資涵蓋競選期間每月所完成的全部工作內容,屬於「較為委任性質之勞務契約」,並已言明吳加班費之計算,選後有4人提出勞動爭議調解,後來1人撤銷調解,2人提出訴訟,然而所有成員在競選期間未曾主張要加班費或提出勞資爭訟,此舉均為額外追討。
律師主張,于美人團隊1月13日投票日後就未再提供相關勞務,但于發薪至月底,此外還加發一個月或半個月的月薪,「于女士所發放之薪資為足額且超額之給付,未有積欠加班費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