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彰化和美的許女,不爽鄰居吳姓歐吉桑總是上身赤裸,穿著一條內褲在自家庭院裡澆花,於是偷拍他只穿一條洗小褲褲澆花的照片,寫著:「既然喜歡露,不顧左鄰右舍感受,那就讓大家看」。
許女討拍的PO文與照片,沒想被眾多網友打臉,多數網友批她無聊、多管閒事,網友紛紛回應:「是礙到妳了嗎」、「我住純樸的新北市,也有鄰居大叔穿內褲搭電梯啊!」、「阿姨妳是不是沒有看到大鵰不開心?」更有網友「虧」許女:「喜愛偷窺大叔,妳也蠻變態的啊,為什麼要偷拍人家」,「大媽妳好變態哦,是不是喜歡大叔」。
吳男見網路一面倒支持他,於是到警局控告許女妨害名譽,許女被起訴,案經彰化地院審理,許女辯稱,她陳述的是事實,吳男長期穿內褲在公眾場合活動,讓經過的女性和小孩都感到不舒服,並無誹謗之故意。
但法官認為,吳男在穿四角褲在自家庭院澆水,這是他的正常活動,雖然衣著較為輕便,並無任何不當;既然無不當,被告拍照PO文就無眨損名譽之情事:且多數網友也不覺得他有傷風化,可見多數人覺得吳男穿著屬正常,自然不影響被告的名譽。
判決書指出,許女自己主觀認為吳男輕便的穿著即屬裸露、不正常,這是她個人的主觀評價之表現,而此主觀評價,不會影響吳男的名譽,此與誹謗的構成要件不同;至於吳男無端被PO上身赤裸、只穿小褲褲的照片,當然會氣憤,這是人之常情,但妨害名譽只保護人的名譽,非保護個人情緒,縱是被告對許女的行為不滿,也難以用刑法誹謗罪相繩,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