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4 05:28 臺北時間

【性平調查遭吃案2】吹哨者揭發性騷案慘被校方甩鍋指責 桃園市教育局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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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A老師指控,他向桃園市教育局陳情性平案,但教育局以他並非性騷案當事人為由,拒絕他查閱調查報告。(翻攝Google Map)
A老師指控,他向桃園市教育局陳情性平案,但教育局以他並非性騷案當事人為由,拒絕他查閱調查報告。(翻攝Google Map)
本刊接獲投訴,指桃園龍潭一所國小,14年前發生男老師對女學生摟肩、摸胸的性騷事件,但校方未依規定通報,也未確實調查就息事寧人,更責罵被害人和目擊者,還讓他們繼續面對涉案老師;就連學長家長出面討公道,校方還甩鍋,把責任推給為學生爭取權益的導師,辯稱是老師教唆學生胡亂指控,讓被害人及吹哨者承受極大壓力,最後無疾而終。
投訴人A老師指出,從未見校方調查此案來龍去脈,反而急著甩鍋指控他「唆使學生指控老師」,事後又任意對他進行懲處,導致他名譽受損,十多年來求助無門。今年初,他拿出當年該校草草結案的案件紀錄,向桃園市教育局陳情,盼教育局查明真相,還他公道。教育局則向他表示,很重視此案,會依法調查並告知A老師結果; 但不久又改口,稱A老師本人非性平案件當事人,無權查閱調查報告。
A老師認為,此性騷爭議距今已14年,2名女生當時僅約12歲,如找到她們,能否記得案件細節,或是否又會遭他人影響無法說實話,仍是未知數。但他不解的是,教育局態度一變再變,甚至不願告知他調查結果,究竟是否已確實調查?結果是否有所偏頗?都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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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依法A老師有權作為性平事件檢舉人,並呼籲他向監察院陳情。圖為桃園市教育局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班。
對此,桃園市教育局表示,根據《性平法》第 31 條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的「申請人」包含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舉人」則為前開對象以外之任何人。若《性平法》未規定申請或檢舉調查期限,不論事件何時發生,只要事發當時,雙方皆為性平法所規範之對象,仍可依《性平法》受理調查。
桃園市教育局指出,接獲A老師陳情99學年度國小校園性騷擾事件後,即請學校提供當時處理情形,並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由校內人員基於公益提出檢舉調查。再查《性平法》第 36 條規定,學校應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結果,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又《性平法》第23條規定調查保密規定,爰本案國小依前開規定,已將前開99學年度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之結果通知相關人員,又基於保密規定,無法將處理結果通知陳情人。
不過,律師張宜斌指出,依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18條第1項規定,A老師雖非被害者、被害者之法定代理人,但符合檢舉人資格。另依據《性平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所以該校對於A老師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律師張宜斌表示,又依據《性平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未依法召開會議;有前項情事之學校,經主管機關審議認有違失者,主管機關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倘相關事證顯示,學校未依法開性平會,主管機關應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本案若陳請監察院調查,或有明朗之契機。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4.10.04 05: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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