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9月份電子報月刊主要重點如下:
(一)最高檢察署召開會議,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二)「最高檢察論壇」第三期發行,探討線上博弈、刑事再審制度
(三)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之修法芻議
- 系爭憲法判決要求死刑之科處,各審級均須一致決,但國民法官法案件非在系爭憲法判決審查範圍內,應可做補充修法。林麗瑩檢察官
- 原因案件聲請人如遭改判,其「收容」期間可否折抵刑期,以及無期徒刑假釋遭撤銷後之殘刑期間問題,均應一併檢討修法。
- 死刑門檻提高後,可考慮引進如德國之保安監禁制度,對(屢)犯特定/列舉重大犯罪及經鑑定認係基於癮癖犯罪而對公眾具危險性之人,由法院於判決時併宣告保安監禁。
- 系爭憲法判決對欠缺自我辯護能力被告不得判處死刑之要求,與現行法就審能力規定的交錯問題,應全盤、重新檢視我國目前相關法制以為因應。
- 死刑案件既涉及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但又必須適用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立法上宜排除或限縮刑事妥速審判法之適用。
(四)簡論偵查中辯護人之權利
(五)士林風華,科技重鎮 公私協力,主動出擊
(六)從AI到IA–生成式AI在法律領域的應用與挑戰
(七)快樂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