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指出,台灣與黎巴嫩所發生呼叫器爆炸事件無涉,雖然呼叫器顯示商標「金阿波羅股份有限公司」,但經專案小組陸續約談廠商、研析搜扣查得文件、比對產品清單、勾稽台灣業者與國外客戶歷來聯繫、交易、電郵、通訊對話等紀錄、進行資金及外匯交易清查、調閱進出口報關等關務資料等偵查作為,該款呼叫器並非在台製造及出口。
檢調說,發生爆炸的呼叫器由跨國集團Frontier Group Entity(簡稱FGE集團)自行設計研發並在我國境外製造生產之堅固型呼叫器(RUGGED PAGER),命名為「AR-924」型號呼叫器,僅獲金阿波羅公司授權貼上該公司商標產品。
至於金阿波羅公司授權貼牌源由,乃基於該公司與FGE集團旗下公司於2022年6月9日簽訂備忘錄,由FGE集團支付每年一定數量、金額之品牌授權費用及訂購金阿波羅公司相當數量之其他產品,以取得金阿波羅公司授權FGE集團可在自行生產製造之堅固型呼叫器貼上金阿波羅公司授權商標。
檢調另查閱我國進出口報關資料,確無AR-924型號呼叫器臺灣出口至其他國家、地區之進出口紀錄,也查無證據顯示,金阿波羅公司負責人、員工及FGE集團在台聯繫窗口吳O蓁,有協助或事前即知悉AR-924型號呼叫器在黎巴嫩會發生爆炸情事。
由於全案涉及國安,檢調偵辦格外謹慎,檢方今(11日)簽結時,一併附上英文版新聞稿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