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駕駛2023年11月間駕車行經雲林縣斗南鎮一處路段,因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行遭前方騎士檢舉,被裁罰2.4萬元,經男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男駕駛主張,透過影片可知,他超車後在路口停下是因為避免發生事故,且他停車後就搖下車窗告訴機車騎士該路段理應兩段式轉彎,並非逼車行為。
高雄市交通局則認為,男駕駛先在騎士身後長按喇叭,超車後又驟人停止,也沒有停車與騎士理論的必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事發影片後,認定男駕駛先長按喇叭超車,接著減速停在路口,便打開駕駛座窗戶與騎士短暫對話,接著2人發生爭執,認為男駕駛主張是為了告知騎士應兩段式轉彎一說詞並非無憑據。
法官表示,男駕駛在車道中暫停的行為,確實占用到騎士前方車道,但男駕駛下車後就立刻與騎士爭論,應當不屬於迫使檢舉人讓道的行為,故高市交通局以此條款裁罰確實不恰當,撤銷原處分,可上訴。至於男駕駛是否構成其他違規行為,交由交通局另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