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洪淨坦承犯罪事實,但辯稱僅想傷害他人,無殺人意圖。對此,台中地院行政庭長黃玉琪指出,洪淨在案發當日攜帶三把刀進入捷運,特意選擇從後車廂進入,購買手套以避免留下指紋,並以捷運車廂內的乘客為攻擊目標,砍向胸腔及頭面部等致命部位,這些行動充分顯示其直接殺人犯意。
黃玉琪表示,法庭委託的精神鑑定顯示,洪淨雖然有精神疾病,但在案發時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也未因服用精神藥物導致行為辨識能力下降,因此不符合刑法第19條的減刑條件。
洪淨曾說,因在校時遭遇霸凌,又受師長指責而心生不滿,藉由隨機攻擊不特定人達到「毀滅自我」的目的。黃玉琪強調,他選擇在人潮密集的捷運車廂內持刀行凶,不僅嚴重威脅乘客安全,也讓社會大眾產生對大眾交通工具的恐懼心理,構成對公眾安全的重大危害。
黃玉琪指出,洪淨選擇攻擊不特定人,手段凶殘,且動機惡劣,惡性重大,不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減刑條件。僅考量洪淨無前科,並在開庭時多次表達懊悔,與受害者之一許瑞顯達成調解,最終合議庭依恐嚇危害公眾安全罪判刑1年6月,殺人未遂兩罪分別判刑7年10月與6年8月,合併應執行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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