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當時台中春水堂市政店有群眾滋事,1名朋友打電話給住在屏東的張男相求助陣,於是張男帶上先前從1位綽號為「二筒」的男子拿到的非制式手槍與10發子彈,前往該春水堂店面。
不過民眾發現現場爆衝突,已報警處理,張男發現警察現身後,心虛的將原本放在背包內的槍彈藏入春水堂的廁所水箱,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結果被員工發現,警方調閱監視器也看得一清二楚,以現行犯逮捕他,扣得當事槍彈。
台中地檢署起訴後,張男坦承槍彈為他所有,法官認為其明知槍彈違法性及社會危害,還是將槍彈帶往店家助陣,已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及社會治安造成重大潛在危害,不予減刑,最後依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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