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指出,2010年6月,詹木根擬辦理清潔隊暨棒球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招租案,江信杰得知後,即尋來李孟恂,並遊說詹木根配合讓配合廠商統益公司順利得標,許以賄款,詹木根乃指示不知行賄情節的林惠君、陳彥銘協助配合江信杰等人及江信杰等人尋來有投標與行賄意願的統益公司(負責人林新寶、承辦人李國正),林惠君、陳彥銘因而依指示配合江信杰等人,依其所提供的招標資格限制、押標金等條件,製作有利統益公司的招標文件及租約,並協助提供永靖鄉公所的回饋項目與租金條件給江信杰等人,洩漏公務上應秘密事務並就主管事務圖利統益公司,使統益公司得以順利得標。
詹木根因而取得統益公司支付的306萬餘元賄款,江信杰、李孟恂則各獲得69萬餘元的報酬。
詹木根因上述招租案收受賄款後,食髓知味,再於2021年6、7月間徵求江信杰繼續參與永靖屋頂等三案的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招租案,並指示林惠君、楊燦苡配合江信杰辦理,江信杰尋得有行賄及投標意願的許進宏、賴榮貴、高堃榮以茂迪公司參與該招租案,而林惠君、楊燦苡則依指示配合江信杰等人,依其所提供之招標資格限制、押標金等條件製作有利茂迪公司的招標文件及租約,並依指示協助提供永靖鄉公所之回饋項目與租金條件給江信杰等人,洩漏公務上應秘密事務並就主管事務圖利茂迪公司,但因招標程序經政風室認定不合法廢標,江信杰等人因而再找來新鑫公司,以相同手法使新鑫公司得以順利得標。
詹木根因而取得190萬餘元賄款,江信杰、許進宏則各獲得47萬餘元、13萬餘元的報酬。
法官認為,詹木根於案發時為永靖鄉鄉長,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使下屬配合犯罪,洩漏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事項予江信杰轉知特定廠商,再實際收受賄賂,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且犯後否認犯罪,未繳回犯罪所得,實難姑息縱容,處以重刑,以資警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