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案發時,曾男任職於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本應負責取締交通違規,但他於2022年2月至8月間在中壢取締3名被吊銷或註銷駕照的駕駛人時,竟開立罰款較輕微的違規、駕駛人只需繳交300元至900元的罰單即可,使3名嚴重違規的駕駛少罰共2萬4600元,明顯涉嫌圖利駕駛。
桃園地院審理時,曾男也坦承犯行,法官認為,曾男明知駕駛人觸犯交通法規,應依法開立舉發單,結果卻便宜行事,行為雖屬不該,但相較於將犯罪所得財物自行中飽私囊情形,曾男情節尚屬輕微,於是依規定讓他減刑。
法官審酌,曾男身為交通大隊警員,理應恪遵法令執行職務,竟對違規駕駛人漏、未開立舉發通知單,使違規駕駛人免於接受原應負擔的行政裁罰,並使交通違規裁罰程序不能依法進行,致國家喪失追究違規行為及徵收相應罰鍰機會,造成桃園市警局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於交通違規管理的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考量曾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後,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另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