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區里長聯誼會會長、百壽里長林華偉說,該工地半年前由新光集團向中油公司租地,並開挖興建長照中心,約兩週前怪手在工地30公尺深處挖到這支巨木,巨木直到13日才完全出土,經專家初步鑑定,該巨木約35米長、直徑2.5米寬、重達26公噸,很可能史前即已藏身地底。
曾親身接觸到那根神木的林華偉表示,神木外型完整,油脂非常豐富,且散發出濃烈的香味,有專家判斷很可能是沈木或松柏類或自冰河時期即存在台灣的山毛櫸等樹種,若是以沉香木的市價計算,該神木至少有10億元以上的價值。
據地質專家研究,大台北地區曾是鹽湖水盆地,很可能是數千年前、甚至遠在冰河時期。因地殼變動,將原是高山上的巨木震倒埋到湖底,直到湖水散去,才形成大台北盆地;當地耆老也說,該工地旁的大水溝,以往也是河流,附近都是河流沖刷的沙地,由於油庫口自有文獻以來一直都是平原和水田,不過因板橋和盛產檜木的三峽緊鄰,也不排除久遠年代前從山上流下埋入土中。
不過這根價值不菲的神木化石,在出土之後,就被租用土地的新光集團僱工載走,且對外低調不肯透露神木目前的置放地點。但本刊向宋重和律師詢問有關物權所屬時,他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才是地下發現物的所有者,而發現的工人也可向所有權人要求部分的紅利回饋,至於租用土地者則完全無權處置,因此中油公司可透過訟訴向新光討回這根神木。(首圖由林華偉提供)
律師:出土古物 地主、挖掘工都有分
- 針對奇木出土,宋重和律師表示,依民法第808條之規定,發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各取得該埋藏物之半(如為無從分割之物,則共有該埋藏物),故在本件情形,應由挖掘者即承攬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共有該物。
- 另應注意是否有民法第809條所定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資料之情形,如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古物或自然紀念物,則有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舊文化資產保存法將此類文物悉歸國有,惟新法似刪除相關規定,故所有權之取得仍應依808條之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