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第三組召集人瞿海源指出,經過討論後,今(26日)共有5項決議,首先是對於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再冠以法院之名,二是在目前檢察官仍具備所謂「司法官」屬性時,檢察官不應再領取辦案獎金,也不應派駐與檢察業務無關的行政機關任職,此兩項決議,是由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提案。
第三項決議則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所提案,為擴展檢察官視野並加強辦案能力,應活化檢察機關一、二審人事,建立以歷練為前提的審級輪調制度,第四項決議是落實檢察官候補及試署制度,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強化團隊辦案機制,以提昇偵查品質;重大案件在一審檢察署應協同辦案,由主任檢察官共同具名為原則帶領辦案;特殊重大矚目案件則均為團隊協同辦案,一審應己案己蒞的偵訴合一方式進行,等辦案人力充實後,再逐步推廣至其他案件。
第五項決議,也是林達檢察官所提案,林達認為,為了健全檢察一體,並避免外力不當干涉,確保檢察官客觀中立,一審主任檢察官的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至於林孟皇法原本提案應由檢察總長圈選,瞿海源指出,林孟皇後來撤案,林達的這項提案經17票同意通過。至於林孟皇法官提案,將檢察官視為特殊行政官,另訂《檢察官法》、《檢察署法》及檢察官定位入憲等議題,瞿海源指出,經表決以9票比8票未通過(依議事規則,通過決議需過半11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