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在解釋文中關於婚姻,明確界定為「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宣告人民不論性別,都可以享有婚姻自由,大法官雖未強調同性婚姻與異性婚一樣對婚姻有忠貞義務,但有權利就有義務及平等原則下,同婚者的忠貞應該如何規範,行政院也將一併考量。
一名行政官員表示,同性與異性婚姻,其實都會碰到感情糾紛,異性會發生的,同性一樣會有,如何平等適用現行法律去保護另一半,是一項難題,複雜程度非常高,擺在眼前的,《刑法》通姦罪就是以性器官結合為構成條件,如此一來,同性婚姻該如何適用?雖然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作成決議,要將通姦除罪化,但刑事可以修掉,《民法》關於婚姻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可能還是會有盲點。
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995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此外,《民法》976條規定,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另一方可以解除婚約;另《民法》第1052條明訂,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在大法官宣告同婚合法化後,我國法律關於人道、性交、通姦的定義,勢必也將一併檢討如何修正,以符合大法官保障同婚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