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案辯結】馬英九承認劃紅線 否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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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遭立委柯建銘指控洩密案,台北地院進行最後言詞辯論,馬英九否認犯罪。
前總統馬英九遭立委柯建銘指控洩密案,台北地院進行最後言詞辯論,馬英九否認犯罪。
文|劉志原攝影|賴智揚

前總統馬英九遭立委柯建銘指控洩密案,台北地院今(7日)進行最後言詞辯論,訂於8月25日宣判,馬英九除再次強調自己無罪,並再度以「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強調總統在《憲法》上有「行政特權」,可決定犯罪偵查資訊是否公開,馬英九更指控檢方是以臆測為證據、羅織定罪行、標準不一前後矛盾,他的律師李宜光也指出,檢察官是行政官,將犯罪偵查資訊告知總統,並無不法。

對於檢察官指出,馬英九在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交付的專案報告中的「後續偵查作為」畫紅線,可證明全案未偵結,但馬英九卻將此資訊外洩,已屬犯罪,馬英九今強調,他在報告上劃線,是因報告本身有重大矛盾,但卻被檢方羅織入罪。

馬英九指出,黃世銘的報告中上半頁說明《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雖禁止立委請託關說進行中的司法個案,顯示司法關說當然違法,但因該條並無罰則,檢方無法偵辦,但下半頁又說還要「視案情發展後續傳訊相關人員」,他認為,既無罰則可據以偵辦,如何能傳訊相關人員?後者顯然與前者矛盾,因此在報告中的「後續傳訊」根本辦不到,他當然不予採信。

馬英九指出,自己主觀上僅接受黃世銘檢察總長是來報告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的案件,並無司法偵查洩密問題,但起訴書以專案報告中有他畫的紅線來證明他知悉偵查未終結,所以有罪,但不瞭解他畫線只是為了凸顯第8頁上半頁與下半頁內容相互矛盾而無法採信,他反問檢方的手法,不就是羅織入罪嗎?

 

 

馬斥檢察官治國 將使國政大亂

馬英九指出,在4月14日第一次開庭後,檢方提出補充理由書中,對「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的適用範圍、適用對象、適用場合的見解充滿誤導、矛盾與本位主義,嚴重牴觸「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意旨,這不僅是檢察官治國,更可能造成國政大亂的檢察官誤國。

馬英九指出,北檢在理由書中認為「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不能包括刑事犯罪偵查及其指揮權限。因此總統的權限,不及於顯為司法屬性的資訊在內。但是何謂顯為司法屬性,以及如何區分「司法」與「非司法」資訊?由誰決定?北檢卻沒有說明,他認為,「釋字585號解釋」並未區分「行政資訊」或「司法資訊」,因此不論資訊的屬性為何,行政首長都有決定是否公開的行政特權。

馬英九認為,依「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總統可以決定是否公開犯罪偵查中的相關資訊,他並沒有主張總統可以指揮監督檢察機關或檢察官,他是被動接受有關立法院長與委員聯手關說司法個案的資訊,沒有要求檢察官提供,沒有干涉司法個案,更沒有主動指揮辦案。

馬英九指出,檢方認為,檢察首長可以享有行政特權,以對外公開偵查中應保密的資訊,若此說法成立,那麼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他報告立法院長與委員聯手關說司法個案,為何要被被起訴判刑?馬英九指出,依照北檢見解,檢察首長享有行政特權,那黃世銘前總長向他報告司法關說案當然就不構成洩密,也不構成犯罪。

馬英九認為,黃世銘如果沒有洩密,他當然更沒有洩密或教唆洩密。因為他既然沒有洩密,北檢就應該立刻撤回對他的起訴,馬英九說,否則北檢起訴他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處罰」罪。

馬英九指出,司改國是會議已決議研訂「妨害司法公正罪」,以杜絕司法關說,他說,民進黨大黨鞭柯建銘委員今天就在庭上,請檢察官不妨徵詢柯建銘的意見,問他是否願意帶頭登高一呼,提案修改《刑法》與《立法委員行為法》,馬英九說,他也會商請立法院國民黨團呼應,大家一起讓司法關說走入歷史,讓中華民國的司法更公正、更獨立。全案訂再開4次庭期,傳喚黃世銘等證人,預計7月7日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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