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指出,在107年1月9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番瀉』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中,除明訂以番瀉為食品原料之使用規定外,並要求顯著標明相關警語。以及公告內容包括限制番瀉使用部位為新鮮或直接乾燥之葉及莢,不得經萃取等其他加工處理,且僅限用於茶包,供沖泡飲用,其產品所含番瀉苷(sennosides)之每日使用量不得達12毫克。
並時規範使用番瀉之產品外包裝應標示「番瀉苷含量」、「本品可能導致腹瀉」、「於晚上食用1次,1星期不得食用高於3次,欲連續食用超過1星期須先諮詢醫師意見」及「有慢性腹瀉、腸阻塞、腸狹窄、乏力、炎症性結腸疾病(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闌尾炎、不明原因腹痛伴隨水及電解質缺乏、嚴重脫水或是慢性便祕者,以及孕婦、授乳婦女及未滿十歲兒童不宜食用」,具番瀉成分之產品需用同意義字樣之警語示警。
衛福部強調,如查獲番瀉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廠商等業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