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女與小姑葉女曾吵架,案發時她在客廳將被害人葉女打昏後,以為被害人已死亡,張女到浴室清洗身上衣物沾到血跡後,回客廳看見仍有一絲氣息,將被害人拖至浴室,再將被害人頭部按進浸泡清洗血漬衣物所裝滿水臉盆內,被害人因頭部多處挫裂傷出血及溺水而窒息死亡。
被告張女犯案後,用被單等物纏繞葉女屍體,再以大型膠帶綑綁纏繞屍體頭部及腳部,為避免家中瀰漫屍臭味,張女還在房間內點燃精油掩蓋異味,最後竟用水泥水蓋在屍體上,後來死者因未上班,也沒請假,且沒出席與友人相約的路跑活動,電話也打不通,死者的老闆與家屬向警方報案。
死者家屬與警方到場後,發現死者屋內竟有一個水泥塚,張女坦承殺人埋屍,一審因被告同意賠償400萬元,獲家屬原諒,一審遭判判無期,但被告張女卻至今未付錢,全案上訴二審,張女表示自己有抄佛經悔過,希望輕判回家陪家人,今天高院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