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銓敘部移請行政執行署的討債資料,連戰併入曾擔任民眾服務社主任1年7個月年資,溢領10萬元,已在本月3日委託友人帶著現金繳清款項。
至於胡志強年資共計10年10個月,包含在世亞盟任職及1975年至1984年在英國留學期間,也已在本月4日由秘書匯款繳清163萬9777元溢領款項。
依照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凡移送到行政執行機關的案件,執行程序依序是先由執行官寄發繳費通知書,要求義務人直接繳款,或到行政執行署辦理分期繳納,如果義務人拒繳,執行署就會進一步扣押其名下存款、薪資、股票股利或保險金。
如果被扣押的款項不足以還清債務,執行署會再出狠招,查扣義務人名下土地、房屋、車子、骨董或珠寶等動產或不動產進行拍賣,甚至對義務人限制住居或出境及聲請管收。
例如太電前董座孫道存因欠款遭法院裁定管收立即還錢,免受失去自由之苦,行政執行署執行手段由寬至嚴、由輕至重,目的就是為確保國家債權,替納稅人看緊荷包。